自駕游攜帶大量日用品,是否“人貨混裝”當厘清界限
摘要:退一步說,就算攜帶日用品也是“載貨”,在日常生活中,“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的“載貨”現象并不少見,座位上多放個手包等物件,也屬正常。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車主攜帶的自用物品,雖然品種繁多、數量不少,但只要不影響正常駕駛,就不宜將其歸入違法查處之列。
一次交警查處行動,讓眾多自駕游愛好者心頭一緊。近日,有網友自駕游攜帶大量日用品在貴州劍河縣被交警以人貨混裝為由攔下,視頻被傳到網上后引發關注。
交警部門回應表示,視頻中的車確實屬于人貨混裝,載客汽車除了后備箱和車頂的行李架,其他地方不得載貨,但交警采取人性化執法,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未進行處罰。
嚴格來說,交警部門介入查處也無可指摘。畢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再看上述視頻,該網友把后排座放倒,置放的日用品“琳瑯滿目”,車內后半部分基本上成了“行李箱”,遠遠超過了“內置的行李箱”范圍,的確有違反條例規定的“人貨混裝”之嫌。
不過,如果就此認定“人貨混裝”,也難以平息爭議。比如,條例中嚴格限定的是“載貨”,對于攜帶的非賣日用品是否屬于“貨”,公眾和交警方面的理解并不一致,而法規也未明確。退一步說,就算攜帶日用品也是“載貨”,在日常生活中,“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的“載貨”現象并不少見,座位上多放個手包等物件,也屬正常。對于什么情況下構成“人貨混裝”,什么情況下不予查處,制度上仍屬空白,交警部門執法過程中若“自由裁量”,僅盯著一家不放,難免引來“厚此薄彼”的質疑。
不錯,該網友車上的日用品數目不少,但認定“人貨混裝”時僅考慮數量“多少”,恐怕還不夠科學。從道路交通立法的意圖看,如何最大限度維護交通安全,才是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車主攜帶的自用物品,雖然品種繁多、數量不少,但只要不影響正常駕駛,就不宜將其歸入違法查處之列。反之,對于那些物品數量少,但體積較大,或是形狀尖銳、質量偏重、氣味刺激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種類,更需要歸入不合時宜之類,加以規范限制。
執法者還應考慮到,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自駕游變得愈加普及,攜帶大量日用品出行,逐漸成為很多深度愛好者的優先選擇。想要解決這個新生問題,拿著抽象生硬的法規“一刀切”,固然省時省力,但損害的卻是不特定公眾的利益,也容易產生執法不近人情的不佳觀感。依據道路交通立法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對自駕游攜帶大量日用品的情況進行規范,在確保道路出行安全和為公眾出行提供便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才能更加體現監督執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治的過程,乃是在一個個鮮活的事件中,厘清“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在這起引起熱議的執法事件中,交警部門雖有批評教育卻未予以處罰,體現了人性化執法,但著眼長遠,界定“人貨混裝”,于細微處規范,于人性處通融,才能為自駕游帶來更有力的出行保障。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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