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建房引肢體沖突 人民調解化解糾紛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永奇 通訊員 朱雯赟)近年來,上蔡縣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積極有效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助力鄉村振興,為法治洙湖、平安洙湖的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2023年2月8日上午,上蔡縣洙湖鎮劉店村村民張某到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并向工作人員反映:自己把老房子扒掉準備建新房,但東鄰侯某以“兩家宅基地之間的灰撅未挖出,界限不明確”為由,阻擾自己施工,雙方已發生過語言肢體沖突,派出所已出警讓人民調解化干戈,希望調委會能夠調解兩家的糾紛?,F在老房子已經扒掉了一個多星期,還未打下地基,自己現在很著急。
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穩定住張某的情緒之后,組成調解小組,深入實地調查。
調解人員以事實為依據,經實地調查發現,張某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與侯某相鄰,侯某多年前建房時在兩家的交界處北留12公分寬的空地,南留8公分寬的空地,現兩家交界處的灰撅已不能找到;張某用地面積為324平方米,侯某用地面積為388平方米,均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標注的面積一致,雙方互不侵占;侯某的彩鋼瓦房檐“滴水”過長,會影響到張某建房施工;雙方產生語言肢體沖突后,各自到醫院體檢,張某共花費320元,侯某共花費3772.25元。
一年之計在于春,疫情散去,陽光溫暖,正是干事創業的大好時節,糾紛嚴重影響了張某建房和侯某外出打工的時機。
調解小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別向張某和侯某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近2個小時的勸說與講解之后,張某與侯某均作出讓步。通過調解,雙方約定:1、張某一次性賠償侯某因糾紛產生語言肢體沖突而花費的醫藥費2000元(貳仟元)人民幣,侯某不再阻擾張某建房施工。2、侯某與張某交界處北各留12公分寬的空地,南各留8公分寬的空地。3、侯某近期將兩家交界處過長的彩鋼瓦房檐“滴水”進行處理,不能對張某建房施工造成妨礙。雙方達成協議后,張某立即向侯某轉賬2000元人民幣,侯某向張某出具收條,并表示會盡快處理自家的房檐“滴水”......雙方友好交談,和好如初。
至此,在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努力下,這起因宅基地引發的語言肢體沖糾紛畫上完美的句號,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與滿意,多次提到感謝。
責任編輯:劉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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