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藥品及用品等涉疫物資價格提醒告誡書
各醫療藥品及用品相關生產者、經營者: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發布后,為進一步規范蓮花清瘟膠囊(顆粒)、抗病毒口服液等感冒退燒類藥品,抗原檢測試劑、N95口罩等醫療藥品及用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連花清瘟膠囊等抗病毒類藥物屬于藥品,新冠抗原檢測試劑、N95醫用口罩屬于醫療器械,嚴禁任何企業和個人未取得經營資質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不得借疫情之機哄抬價格。
二、各相關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合規經營,合理制定價格,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各相關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醫療藥品及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五、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
六、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各有關生產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及時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遂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借疫情防控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遂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責任編輯:丁繼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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