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調解釋法規 七旬老漢展笑顏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永奇 通訊員 朱雯赟)近年來,上蔡縣洙湖鎮司法所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貫穿的法治思維、法治精神,牢記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重要作用,筑牢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近日,上蔡縣洙湖鎮桃花店村范莊村民范某到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工作人員反映:自己是同村五保戶范某女的侄子,范某女去世后留下2.66畝耕地,自己想要繼承,但范某女的女兒范某梅不同意。特此申請人民調解。范某年過七旬,情緒激動、坐立不安,洙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穩定住范某的情緒之后,組成調解小組,深入實地調查。
調解小組以事實為依據、實地調查:范某女沒有兒子,有兩個女兒,生前兩個女兒盡了贍養義務,去世后未立遺囑,由兩個女兒辦理喪葬事宜,留下2.66畝耕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現由范某占有;2.66畝耕地一直由范某女的大女兒范某梅耕種,范某去年經范某梅允許耕種一年,范某未向范某梅支付地款。今年,范某梅提前告知范某不再讓其耕種,范某不聽范某梅勸阻,認為2.66畝耕地為自己繼承所得,執意播種施肥,于是范某梅便將種子犁掉,雙方以此為焦點產生糾紛,爭執不下,延誤了生產,破壞了親情。
調解小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別向范某和范某梅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解了以下規定: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二章第六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關于終止程序的規定: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近2個小時的勸說與講解之后,范某明白了“范某女的遺產不能按五保戶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自己對范某女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的事實。通過調解,雙方約定:范某女去世后留下的2.66畝耕地由范某梅耕種,范某將2.66畝耕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交由范某梅保管,自己承擔今年播種施肥后被犁掉的損失;范某梅不再要求范某支付去年的地款;雙方互讓互諒,和睦相處。
至此,這場糾紛畫上完美句號。
責任編輯:劉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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