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重傷一人 僥幸逃逸獲刑四年
通訊員 劉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一中型普通客車在公路上行駛時,車輛右前角碰撞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尾部,造成電動車損壞及徐某摔倒在道路南側受傷。王某聽到和感覺車輛碰撞后,行駛一、二十米停車下車查看,未仔細查看周邊及碰撞點情況,僅僅在附近觀察一下,未找到傷者及電動車,便駕車離開現場。經鑒定,徐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支付受害方醫療費用八萬余元。
法院判決
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后,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也未迅速報警,后又逃逸,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教訓極其深刻。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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