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小財出售他人手機信息被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朱可萱)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被告人范某某貪小便宜違法出售他人手機信息,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同時沒收范某某違法所得8197.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從事聯通業務工作的便利,未經客戶許可,趁客戶不注意,多次在客戶來營業廳辦理手機業務時,將客戶的手機號、驗證碼販賣給任某某、趙某,用于注冊淘寶、京東、抖音、蘇寧、微信等APP。被告人范某某共獲利8197.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無前科,系初犯,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悔罪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隨著大數據與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很容易被隨意收集、使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數量急劇增加。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方面公民要增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輕易提供個人信息,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正告那些幻想通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獲取非法利益的人,要及時懸崖勒馬,否則只能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
責任編輯:代廷偉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