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駐稅稽處〔2022〕21號
摘要:(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你公司采取不列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少繳納營業稅3861715.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86017.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強制執行。
河南省恒和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1700668887473H):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起對你公司(地址:駐馬店市劉閣工業園工業路南段)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營業稅
2011年,河南省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支付了136543464元,扣除相關稅款及費用。2011年,你公司取得收入77234305.33元,應繳納營業稅3861715.27元,未繳納。
(二)增值稅
2019年4月,你公司通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取得的河南省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5套房產所有權已轉移,收入7699412.86元應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取得服務應稅收入為7475158.12元,應納增值稅224254.74元,未繳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
你公司上述少繳納2011年營業稅 3861715.27元、2019年增值稅224254.74元,合計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86017.9元、教育費附加122579.1元、地方教育附加81719.4元。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限期補繳2011年~2019年少申報繳納的營業稅3861715.27元、增值稅224254.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86017.9元,合計4371987.91元,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河南省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你公司合計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22579.10元、地方教育費附加81719.40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將你公司2011年少繳納營業稅3861715.27元的行為定為偷稅,該偷稅行為超過五年處罰追訴期限,只加收滯納金,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你公司采取不列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少繳納營業稅3861715.27元、增值稅224254.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86017.90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偷稅金額為4371987.91元,占當年所屬稅款10%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你公司涉稅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驛城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強制執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責任編輯: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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