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法院多措并舉確保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摘要:司法實踐中,執行法官要首先將在案件執行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交由原行政訴訟案件承辦法官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執行案件才能結案,如果審查不合格,執行案件不能結案,案件繼續執行。
駐馬店網訊(記者 周濤 通訊員 張鐵良)近年來,遂平縣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制度建設,完善多元化解行政糾紛常態化工作機制,大力推行“三到位、三建議、三結合”的工作機制,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三到位”。釋明到位。充分行使釋明權,承辦法官耐心向當事人講解行政訴訟的常識,協助當事人明確自身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使他們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審理到位。切實抓好舉證、質證、認證工作,通過規范庭審程序,突出庭審功能,增強行政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答疑到位。著重向當事人講解其對裁判文書在認定事實證據、裁判理由、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疑問,對相關法律術語用通俗易懂的語句向當事人作出解釋說明,促使當事人心服口服,明明白白。
二是“三建議”。庭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發出出庭應訴的司法建議,以有效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增強行政機關首長依法行政意識;庭中,對具有協調和解基礎和條件的,向行政機關發出促成案件協調處理的司法建議,努力達到案結事了;庭后,對發現的行政機關執法程序上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帶有共性的問題及需加以規范完善的管理制度等向行政機關發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建議,以堵塞制度漏洞,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三是“三結合”。堅持行政審判與立案初審相結合。做好行政審判與立案初審之間的銜接工作,行政案件立案由行政庭初審,再由立案庭予以立案。行政庭在初步審查、了解基本案件的基本上,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及時召集當事人進行訴前協調,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堅持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相結合。利用不同領域內司法資源優勢,適時進行釋法析理工作。妥善解決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相互交叉的問題,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提高了辦案效率。
堅持行政審判與行政執行工作相結合。司法實踐中,執行法官要首先將在案件執行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交由原行政訴訟案件承辦法官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執行案件才能結案,如果審查不合格,執行案件不能結案,案件繼續執行。
責任編輯:丁繼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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