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摘要:《通告》指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改善我市空氣質量,9月26日,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駐馬店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即日起,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通告》中明確指出禁放范圍: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四個區,即驛城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禁放范圍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禁放范圍內的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及個人遵守本通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放煙花爆竹工作。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通告》指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均有權制止、勸阻、舉報。舉報電話:“110”或“12345”。
責任編輯: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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