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意見 規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辦理程序
摘要:針對信息網絡犯罪跨地域取證難等問題,意見明確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及異地詢(訊)問的規則,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8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取證、證據審查等問題,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出明確。針對信息網絡犯罪往往是遠程匿名實施的特點,為方便被害人報案,意見提出,涉及多個環節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針對信息網絡犯罪跨地域取證難等問題,意見明確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及異地詢(訊)問的規則,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為加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追贓挽損力度,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明涉案財物性質、權屬情況、依法應予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要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處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員退贓退賠。
(據《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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