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 強化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者責任
摘要: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于文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30日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圍繞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者責任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同時,還應當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被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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