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文化和旅游部發文 規范網絡主播從業行為
摘要:《行為規范》指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應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 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
針對網絡主播從業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范》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要求。強調網絡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同時,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丑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不得表現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不得營銷假冒偽劣商品,夸張宣傳誤導消費者等。
《行為規范》指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應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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