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格式條款加大消費者維權難度
“涉案金額總共沒多少錢,我打個官司還要跑外地,這不是變相增加我的維權成本嗎?”近日,廣東省梅州市王先生對記者說,“我正常維權,憑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據了解,去年11月,王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一家商貿公司的產品后與該公司發生爭議。該電商平臺的服務條款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較真”的王先生為此打起了管轄爭議官司,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電商平臺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無效。(5月12日《工人日報》)
實際上,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相關案例顯示,電商平臺將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約定為消費訴訟的管轄法院,幾乎是通行做法。不僅如此,有的電商平臺還通過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糾紛協商不成時,交由經營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有的甚至規定發生爭議需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該仲裁委員會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最低為6100元,致使消費者維權困難重重。
客觀而言,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爭議再正常不過。商家只有本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商業倫理,就解決糾紛的訴訟管轄權作出便利消費者的決定,才能贏得消費者信任,實現自身的長遠發展。遺憾的是,不少商家對此反其道而行之,故意給消費者維權設置重重障礙,不能任由其肆意妄為。
商家利用格式條款,在消費訴訟的管轄權選擇上煞費苦心,無非是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眾所周知,消費者大多沒有居住在經營者所在地,到經營者所在地法院打維權官司,必然會為此產生更多的交通、食宿等費用。面對遠程異地維權客觀存在的“追雞殺牛”高昂成本,不少消費者都只得選擇放棄。消費者的知難而退,正中商家的下懷。商家不但借此節約了解決糾紛的一大筆開支,也免除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謂是機關算盡。
商家自以為聰明絕頂,但其實這種單方約定消費訴訟管轄權的行為,已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法理上,消費者購買商品,是與商家形成了合同關系。根據《民訴法》第34條規定,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內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進行起訴。商家故意排除消費者訴訟管轄選擇的權利,直接加重后者的維權成本,于法不容。
在法律規定訴訟管轄權可以“多選一”的情形下,商家仍單方規定有利于自身的訴訟管轄權,主要是因其握有事前與消費者所謂協商一致的合同格式條款。盡管這種格式條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因其只是更多體現了商家的利益,無疑顯失公平。最高法在這方面的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后者可以主張管轄協議無效,商家霸王式指定訴訟管轄權的行為顯然站不住腳。
消費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不讓商家利用格式條款指定消費訴訟管轄權加重消費者維權難度,對提振消費信心、營造成熟消費環境,都大有裨益。對此,在鼓勵消費者依法提起管轄權訴訟的同時,監管部門要通過列出合同內容黑名單的方式,嚴禁商家單方指定消費訴訟管轄權,并對違反者依法依規嚴肅懲處。法院也應堅持司法為民,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方便消費者遠程訴訟維權,切實減少其訴訟維權成本,從而多管齊下地讓商家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維權難度的伎倆,沒有“竄出籠子”的機會。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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