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摘要:門診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治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50%予以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30%予以救助。
減輕看病負擔
我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為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將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并入醫療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實施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待遇調整。
《意見》明確指出,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醫保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上級規定合理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不得重復救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住院救助。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特困人員按90%予以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70%予以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65%予以救助。
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病種包括以下9類: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治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50%予以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30%予以救助。
救助限額。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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