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不了法院怎么辦?別急,我們有“妙招兒”!
“我愿意調解,但我在醫院住院”
“我在外地,因為疫情沒法回去”
“總之,我去不了法院”
......
當事人來不了,案件腫么辦啊?
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成功在線調解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當事人不用到法院、不用交訴訟費,僅耗時30分鐘該案件便得到成功化解。
案情簡介
李某為新蔡縣某房屋中介公司員工,2021年2月起,楊某委托李某為其尋找辦公房源,后于3月4日與一業主簽訂商業辦公類房屋租賃合同,期間李某為楊某墊付500元中介費。3月25日,因楊某無力支付房租,與該業主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楊某始終未向李某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也未退還李某為其墊付的500元,李某多次向楊某追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調解情況
新蔡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標的額較小,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組織進行訴前調解。但原告李某因病在北京住院無法前來,加之當前疫情防控需要,為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快速化解矛盾,新蔡法院調解員楊樹森主動引導當事人使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行在線調解。
經過調解員的釋法明理和耐心調解,被告楊某最終退還李某為其墊付的500元,原告李某申請撤訴。該起案件僅用時30分鐘,便得到圓滿解決。
法條鏈接(上下滑動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法官提醒
小案具有大道理
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不義之財不可取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取財之道”需合法合規
案例來源:王寧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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