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知識問答(第二期)
摘要: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16.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17.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權益有哪些規定?
答: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18.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有哪些規定?
答: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9.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20.種子生產質量有什么要求?
答: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21.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品種審定有哪些規定?
答: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市林業局提供)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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