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公告
摘要:由于你(單位)至今未履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每日按罰款額3%加處罰款,至今已產生加處罰款52000元。
當事人:洪文(駐馬店市驛城區佳宜生活便利店),身份證號碼:421126199207070145,地址:湖北省蘄春縣漕河鎮十里鋪村一組
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通過公告的形式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驛)市監處字〔2020〕187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下列義務沒有履行:1.沒收違法所得7元。2.處以罰款人民幣52000元,合并執行罰沒款人民幣52007元。
由于你(單位)至今未履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每日按罰款額3%加處罰款,至今已產生加處罰款52000元。請接到本催告書后10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文明路支行(地址:解放路西段世紀廣場對面,賬號:1715120309064301695,收款人姓名:駐馬店市驛城區財政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繳清應繳罰沒款及加處罰款共計104007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局現催告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按照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義務。收到本催告書后,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駐馬店市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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