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摘要:但是,沒有法理的解釋,時間認定困難,并不意味著居家辦公期間不會產生加班,也并不意味著居家辦公期間產生的加班時間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不給發放加班費。
近期上海疫情形勢加劇,不少企業和職工配合防疫要求選擇居家辦公,相應地一些勞動用工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沒有了以打卡計算加班時間,許多職工疑惑:居家辦公,到底可不可以主張加班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審判長葉佳、法官徐艷表示:具體如何認定有效工作時長及加班情況應根據個案分析。
這里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郭女士的丈夫在某建筑設計院工作,由于疫情期間采取了“居家辦公”的模式,他常常工作到深夜。郭女士忍不住抱怨:“他常常晚上11點了還在畫圖,以前還能算加班時間,現在在家工作一點沒少做,如果不計算加班費,那收入比之前還少了。”
但是,這種“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往往又得不到用人單位的認可,一般情況也就不了了之了。因此,最近這段時間關于“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費該不該發”成為了熱議的話題。筆者認為,需要討論的不該是“居家辦公有無加班費”?而是應該討論“居家辦公加班費如何認定”?
隨著疫情防控的常態化,今后“居家辦公”會作為一種常見的工作方式繼續存在。“居家辦公”和“單位辦公”,本質上來說都是在工作,不過是“換了一個工作的地方”而已。“單位辦公”存在“加班情況”,“居家辦公”同樣也會存在“加班情況”。在單位里加班“有加班費”,在家里加班當然也應該“有加班費”。加班費顧名思義,只要加班了就應該給加班費,不管加班的地點是哪兒,關鍵在于是不是有“加班的事實”。
當然“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時間認定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且從法理上來說,目前還沒有法理的直接支持。比如說,勞動法中僅規定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報酬、休息日加班的工資或調休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三種情況。而隔離期間居家辦公,就顯然并不屬于以上三種情況之一。關鍵還在于“認定困難”。居家辦公期間,也就沒有了傳統意義上的“以打卡計算加班時間”路徑,確實“認定加班時間”是不方便的。但是,沒有法理的解釋,時間認定困難,并不意味著居家辦公期間不會產生加班,也并不意味著居家辦公期間產生的加班時間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不給發放加班費。
鑒于“居家辦公”會成為一種現象,甚至會成為一種常用的工作方式。在新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有必要出臺統一的“居家辦公加班時間”“居家辦公加班費用”認定標準和認定規范,以便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比如,居家辦公期間從什么時間到什么時間算加班?比如,居家辦公期間的雙休日是不是要認定為加班?比如,“居家辦公期間的勞動量”如何與“單位辦公期間的勞動量”對比等等。
居家辦公期間,勞動者實際在物理空間脫離了用人單位的管理,工作與生活難免混同,這給“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認定帶來了困難,但是作為一種工作的方式,“居家辦公”的勞動權益保障也理應得到回應,“居家加班”該有統一認定標準。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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