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駕駛證買分賣分“謀財害命”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根據新規,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如何有效打擊處理交通違法過程中的買分賣分行為,直接關系道路交通安全。若任由一些違法駕駛人通過買分來逃避處罰,“安全弦”在他們的腦中就可以放松。買分賣分現象所制造的“花錢買違法”“花錢闖紅燈”,成為一些駕駛人敢于違法駕駛的“底氣”。
每一次闖紅燈、每一次嚴重超速,都對道路車輛和行人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闖紅燈、超速等違法行為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占比一直很高。如果買分賣分助推違法駕駛行為,難道不是一種“謀財害命”?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條規定,也對親友熟人間不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代人接受處罰和記分行為提出嚴格約束。
也要看到,有些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與駕駛人在居住地(領證地)之外發生違法行為而處理、銷分不方便等原因有關。雖說不少地方都開通了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機制,但有些情況下并不十分暢通。某種程度上,這些辦事障礙也給黃牛組織買分賣分創造了“商機”。就此而言,交管部門有必要暢通線上處理渠道,完善記分機制。(馬滌明)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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