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公檢法聯合發布《通告》出入商超酒店拒不掃碼將嚴懲
摘要: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
當前,鄭州市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外防輸入壓力持續增大,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昨日,鄭州市公檢法聯合發布《通告》,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拒不掃碼登記,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將依法嚴懲。
《通告》指出,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經告知拒不掃碼登記;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刻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以上行為均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清潔消毒;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以上行為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第50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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