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宣告“簽收即認可”無效,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
摘要:消費者網購時再遇到電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等時,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司法解釋宣告“簽收即認可”無效,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
對電商“霸王條款”說不
針對網絡消費亂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直接宣告五類屢禁不絕的“霸王條款”無效,包括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電商平臺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電商承擔;電商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排除或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電商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鑒于網絡世界中的霸王條款五花八門,第五類的兜底條款有足夠威懾力,有助于打擊網絡消費中各類濫用格式條款、破壞公序良俗的行為。
“網絡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注重把握規律,制定符合網絡消費特點的司法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從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到直播營銷、外賣餐飲的民事責任等多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統一裁判尺度。消費者網購時再遇到電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等時,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
對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生的交易,買家權益受到損害,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經營者責任?最高法也發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一個案例中,消費者從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無線耳機”信息,經與賣家確認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單。收貨后,消費者發現該產品是假冒產品。法院審理查明,賣家銷售的“二手商品”確系假冒產品,且賣家短時間內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以同樣宣傳方式已銷售同款無線耳機40余筆,交易金額達5萬余元。據此,法院認定賣家行為系商業性經營行為,構成銷售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判決其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辦理商事登記的賣家固然是經營者,未辦理商事登記但事實上開展商事活動的賣家也是經營者。”劉俊海說,為精準鎖定網絡消費中的二手商品責任、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司法解釋要求,法官在認定銷售者是否從事商業經營時,綜合斟酌其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和收入等情況而定。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無效等,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發展迅速,直播間銷售推廣食品較為普遍,包括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還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對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把好關,消費者面臨食品安全隱患的風險會大大增加。”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審核的對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直播間。”(記者 李萬祥)
責任編輯:孫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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