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3月1日正式施行
摘要: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作為我國制定出臺的第一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標志著商事制度改革邁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發展新階段。《條例》亮點紛呈,主要有:
一、統一規定登記主體范圍
《條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他們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外,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整合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此外,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還應當分別登記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及其承擔責任方式等。
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包括:市場主體的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認繳出資數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等事項。
三、厘清登記主體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了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在登記過程中提供的文件僅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登記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四、大幅精簡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資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
3.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4.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有效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
《條例》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
六、增加簡易注銷程序的規定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申請簡易注銷,市場主體應當公示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屆滿2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七、首設歇業制度企業可“休眠”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市場主體的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八、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
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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