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明知朋友酒駕卻未制止,副駕指揮當屬共犯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17日晚,吳某、潘某和工友聚餐。其間,吳某飲用3瓶啤酒及兩杯白酒,潘某飲用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聚餐結束后,吳某提出由自己開車,潘某遂將車交由吳某駕駛,自己在副駕駛室指揮。
車輛行駛中,吳某誤把油門當剎車,與前方停車等候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交警對吳某進行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測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100ml,經江西宜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9.45mg/100ml。隨后,公訴機關將本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潘某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屬共同犯罪。潘某明知吳某沒有熟練的駕駛技能且在飲酒的情況下,仍提供車輛并教授其駕駛,對兩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損壞賠償調解協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車主潘某在明知同案人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除本案情形外,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責任編輯:劉靈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