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駐馬店網訊 (記者 徐小防)“資金是企業的糧食”。近年來對中小企業款項的拖欠已成為日益嚴峻的問題,尤其在疫情常態化防控階段,拖欠款問題更是非常普遍,這不僅影響企業資金的流動性,更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近年來,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多起涉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5年1月1日,原告新H公司與被告同Y公司簽訂了《外加劑采購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原告向被告供應聚羧酸高效減水劑,單價為每噸1900元,數量以被告實際收貨量為準,原告方發貨至供方攪拌站交貨;付款方式為,原告先墊資500000元,墊資500000元后,每月1號為對賬日,10 號為結款日;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為,如果被告方逾期付款,原告方有權選擇停止供貨、解除合同、主張逾期后按未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當合同終止時,被告應在45日內結清全部貨款(含墊資金額),逾期未結清部分,按日息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因被告逾期付款,2018年11月9日原告最后一次供貨后停止供貨,合同終止。2018年12月11日,雙方對賬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對賬確認清單,被告確認拖欠原告貨款共計1876217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1月2號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貸款的計算依據,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如何計算?
泌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新H公司與被告同Y公司簽訂《外加劑采購合同》,是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停止供貨合同終止,經雙方結算被告確認拖欠原告貨款1876217元。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原告新H公司請求被告同Y公司償還貨款187621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原告請求逾期付款違約金超過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逾期付款違約金,據相近的關于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利率的法律法規規定,按年利率24%計算。被告同Y公司辯稱不能償還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南陽市同Y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新H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87621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5月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維持原判。
本案系改善營商環境中的典型案例。被告同Y公司拖欠原告新H公司的貨款,涉及企業人財物、產供銷、市場各種因素的運行和市場機制體制等各方面各環節的形成、運作及機制體制的良性運行,涉及到營商環境是良性循環還是停滯不前等諸多市場問題。如果矛盾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就能促使市場機制和功能順利啟動、運行和良性互動,發揮更好功能,否則,將影響市場運行和功能作用,使企業不能良性運行,造成營商環境不良,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以應當及時作出裁判,并使其有效執行。
本案例試圖從化解矛盾糾紛入手,著力呈現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等社會現實因素對國家發企業發展的影響和作用,力爭找出一種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處置、糾正社會存在的不良商業行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方式方法。認真踐行人民法官的神圣職責和重要使命,切實增強人民法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促進國家全面實現“十四五”規劃的目標,讓中國經濟全面振興。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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