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戶口遷移、開具戶籍類證明可“跨省通辦”
摘要:協查出具證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經查詢無法獲取申請人戶籍信息的特殊情況,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發出協查,戶籍地公安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昨日,記者從市公安局驛城分局獲悉,按照國務院、公安部及省公安廳決策部署,本月起,我市啟動戶口遷移、開具戶籍類證明跨省通辦業務。
據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戶政管理大隊有關負責人介紹,戶口遷移跨省通辦適用于工作調動戶口遷移、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戶口遷移、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移、夫妻投靠戶口遷移、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等5個事項。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實現遷入地一站式辦理。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拒絕選擇跨省通辦服務的,遷入地公安機關按原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在開具戶籍類證明方面,跨省就業、就學、居住的全國戶籍居民,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取得居民戶口簿的,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向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異地申請開具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注銷戶口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親屬關系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戶籍類證明,受理地(實際居住地)和戶籍地公安機關實現信息材料流轉,由受理地公安機關開具。
據介紹,戶籍類證明跨省通辦分為直接出具證明、協查出具證明兩種情形。直接出具證明,對于申請人申請出具的戶籍證明信息,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經查詢可獲取的,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出具證明;協查出具證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經查詢無法獲取申請人戶籍信息的特殊情況,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發出協查,戶籍地公安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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