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民法院:傾心調解 案結事了
駐馬店網訊 (記者 徐小防 通訊員 李凱)“要不是法官費心調解,這錢還不知道什么時候能拿到。”“我過兩天就要做手術取鋼釘了,這下不用發愁手術費用了,真是太感謝了!”
11月23日,簽完調解協議,接過賠償款,原告郭某舒展開緊皺的眉頭,在老伴的攙扶下,笑著走出審判庭。
今年5月,郭某由北向南步行經過某路時,與被告張某駕駛的四輪低速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使郭某受傷,該事故經平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承擔次要責任,郭某對損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郭某的傷勢經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郭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
法庭上,雙方對賠償金額存在分歧,雙方各執己見,差別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劉曉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多次分頭做雙方思想工作,讓張某設身處地為郭某考慮一下。在劉曉一次次從情、理、法不同角度進行說服教育下,張某愿意支付的賠償金額也從最開始的5萬元一步步變成了7萬元,軟化了雙方先前的堅決態度,雙方自愿達成了一致意見。
有著多年執行工作經歷的劉曉考慮到,行人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上沒有規定非機動車沒有強制險不可以上路,故不存在保險先行替非機動車理賠的情形,因此此類案件,原告的迫切需求就是希望能盡快拿到賠償款,好用于支付因住院欠下的外賬、后續治療費用等。為了能讓原告盡快拿到賠償款,切實解決當事人的“急難愁盼”問題,劉曉決定“趁熱打鐵”再次做起了張某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其闡明調解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媒體曝光等強制措施對其帶來的不利影響有哪些等。最終,張某權衡利弊后,同意在簽署調解協議當天支付全部賠償款。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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