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發“十要十不”行為規范 護航消費者用妝安全
摘要:“十不”內容則包含:不經營未獲《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不經營或進口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不經營最小銷售單元無中文標簽或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經營提供不了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的國產化妝品,不經營提供不了入境貨物合法證明的進口化妝品,不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要求,切實規范化妝品經營行為,提高全省化妝品安全保障水平,確保消費者用妝安全,近日,省藥監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化妝品經營者“十要十不”行為規范》并予以印發。
“十要”內容為:主體資質要合規,規章制度要健全,設施配置要合理,經營行為要規范,購入產品要合法,進貨來源要可溯,經營產品要合格,廣告宣傳要真實,信息公開要主動,責任落實要到位。
其中特別提到,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也要能夠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每個獨立包裝分別標注使用期限,且均未超過使用期限。
在廣告宣傳方面,要求化妝品標簽、說明書不存在宣傳療效、使用醫療術語、標注有適應癥等問題。普通(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宣傳具有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功效。店內宣傳材料不存在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虛假或夸大宣傳問題。
“十不”內容則包含:不經營未獲《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不經營或進口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不經營最小銷售單元無中文標簽或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經營提供不了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的國產化妝品,不經營提供不了入境貨物合法證明的進口化妝品,不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不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不發布明示或暗示化妝品具有醫療作用或者含有虛假、引人誤解內容的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不經營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暫停或者停止銷售(經營)的化妝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裝化妝品內容物。(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愛琴)
責任編輯:徐明霞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