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為73項教育違法行為定處罰標準
摘要:違規招生 最高將“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在違規招生方面,基準強調,將依據情節輕微、一般、嚴重處以“警告”、“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記者昨日從省教育廳獲悉,《河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發,為73種教育違法行為明確處罰標準,要求全省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73項教育違法行為將受罰
此次公布的基準明確了73項違法行為,以及每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違法情節及裁量基準,涉及的違法行為全面,涵蓋違規招生、違規辦校辦園、虛假招生、違法頒發學歷學位、違規收費、虛假招生廣告、頂替他人身份入學等。
基準還對教師多種失德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標準細化。如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將被撤銷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將撤銷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3年內將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違規辦學不論輕重,取締停招
根據基準,今后,涉及違規辦學的各種違法行為不論輕重,都將面臨一樣的結果:取締、停止招生、停止辦學,情節嚴重的還將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規擅自辦民辦學校,將“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有費用”,并將依據情節輕微、一般、嚴重分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為”將依據情節輕微、嚴重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針對家長關注的幼兒園安全問題,基準提出,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將被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違規招生 最高將“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在違規招生方面,基準強調,將依據情節輕微、一般、嚴重處以“警告”、“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針對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高校等違規招生行為,基準還細分了相應的處罰基準。
讓家長們頭疼的虛假招生宣傳,基準明確了處罰標準。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行為,最高將“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行為,情節嚴重也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頂替他人入學等社會關注度高的問題,基準也有涉及。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為,除了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將沒收違法所得。(鄭報全媒體記者 張競昳)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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