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
(一)明確界定非法集資
《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條例》還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也便于公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二)明確工作機制和職責
一是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制。考慮到鄉鎮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賦予其相應的調查處置權力和手段。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三是考慮到非法集資涉及各行業領域,與行業監管密切相關,要求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履行防范和配合處置職責。四是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銀保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三)嚴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范非法集資行為。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閆繼華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