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摘要:通知要求,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制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民政部6月7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定章程等。
通知要求,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制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
對于違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分支(代表)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民政部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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