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關于評選評獎活動的負面清單
摘要: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制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建立完善,評選評獎活動日益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表彰獎勵的激勵引領作用得到有效彰顯。但是也有少數企業、機構和個人違規開展評選評獎,尤其是借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機違規評選評獎,甚至收費斂財,加重了基層和群眾負擔,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
為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以下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準,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準,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勛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注冊商標為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準,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準,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勛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制作銷售頒發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制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對上述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查處,并根據事實、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歡迎社會進行監督。舉報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表彰獎勵專欄舉報平臺;舉報電話:12333。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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