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法院婚約財產鬧糾紛法官調解促和諧
原告吳某為與被告張艷某締結婚姻,向張艷某支付彩禮、“四金”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后,又為被告張艷某付購車款8萬元,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因矛盾產生糾紛,被告張艷某返回娘家居住,原告吳某向3名被告追要彩禮款未果后,造成本案糾紛。為防止矛盾激化,或導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該院法官及時查閱案卷,了解案件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積極從法律、道德以及風俗習慣等方面向原告、被告解釋,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最終原告、被告在承辦法官的見證下,達成一致意見。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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