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進入禁漁期時間長達4個月市民發現非法捕撈可舉報
摘要:根據《刑法》和《漁業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漁獲物多少,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或者工具捕魚,一經查獲,除沒收工具及漁獲物并給予罰款外,還要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劉金霞)昨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我市迎來了2021年的禁漁期。禁漁期限為3月1日零時至6月30日24時。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為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漁業資源,促使我市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聯合下發了《關于2021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通告中明確指出,禁漁范圍為全市轄區內所有河道、水庫等水域。
禁漁期內,全市轄區內所有河道、水庫等水域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禁止收購、加工、銷售在禁漁期內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人工養殖的經濟魚類需要捕撈的,須報經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因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活動需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長年禁止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地籠網、絕戶網和迷魂陣進行捕撈;禁止宣傳、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
禁漁期間,農業農村部門將采取定時與不定時、晝夜巡查、駐點蹲守等方式開展執法檢查。根據《刑法》和《漁業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漁獲物多少,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或者工具捕魚,一經查獲,除沒收工具及漁獲物并給予罰款外,還要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廣大市民要堅決抵制各類非法捕撈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非法捕撈線索,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電話:0396—2665556、110。
責任編輯:張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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