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12年的空調著火 廠家還擔責嗎?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王永良)3月15日,在市區中華大道開大藥房的薛女士撥打本報新聞熱線2830110,稱2021年2月11日下午3時許,她家使用12年的志高牌空調室內柜機因故障引發火災。她向廠方提出賠償時,廠方說她的空調超過了房間空氣調節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按照相關規定廠家不予賠償。空氣調節器超出安全使用年限,廠方該不該擔責?記者為此進行了采訪。
據薛女士介紹,2021年2月11日下午3時21分許,她位于市區中華大道東段的大藥房發生火災,火災導致其藥店內大量藥品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近2.3萬元。起火原因被驛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為空調室內柜機故障。
薛女士告訴記者,她藥店內的兩臺志高牌空調是2010年前后在駐馬店樂山商場購買的,此前空調一直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由于春節歇業,在火災發生當天(除夕),她們沒有開這臺空調。
薛女士告訴記者,既然是空調室內機發生故障造成起火,薛女士和她的丈夫認為空調生產廠家應對火災中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第二天把情況向志高空調售后進行了反饋。后來售后和廠家技術人員來到駐馬店對事故現場及空調室內機進行了技術勘查,并表示向廠家匯報。
薛女士和她的先生曾多次給廠家打電話,但廠家對薛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不答應。
薛女士告訴記者,無奈之下,她把情況向轄區工商所進行了投訴。
3月15日下午,記者采訪了驛城區老街工商所的相關工作人員。
該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后,說薛女士的側重點是該品牌空調是電器故障引發火災,廠家就該擔責。
廠家也對薛女士家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薛女士家的空調器已經超過了該空調的安全使用年限,對薛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不予接受。
記者上網查詢得知,在2010年前,空調廠家并無空調使用年限的特別說明,此前的法律或行規也沒有關于空調使用年限的規定,這是導致雙方爭議較大的主要原因。
直到2018年9月27日,作為行業管理協會的中國家用電器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頒布了《房間空氣調節器安全使用年限》規定,空調器的安全使用年限為10年,并規定安全使用年限從消費者購買空調器之日起計算。
工商人員表示,目前,他正在與廠家積極協商中,如果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線索來自本報新聞熱線2830110,線索提供人薛女士獲得二等獎,獎老基生活小酒一提。)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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