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發布辦法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
摘要: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3月9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河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從資質認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為規范、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加強我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
《辦法》明確,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辦法》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并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后,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辦法》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機動車交易。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娜)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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