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交警曝光春節前后34起醉駕案例
摘要:春節期間,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持續開展酒醉駕專項查處行動,全時段、全路段、全覆蓋,嚴查嚴打嚴處酒駕醉駕。
駐馬店網訊(記者 田瑞德 通訊員 張文明)春節期間,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持續開展酒醉駕專項查處行動,全時段、全路段、全覆蓋,嚴查嚴打嚴處酒駕醉駕。元宵將至,聚會飲酒將會再次增多,平輿交警特曝光34起春節前后醉駕案例,請廣大駕駛員朋友引以為戒。
2021年1月24日21時5分許,高某駕駛豫Q569**小型轎車,沿吳黃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10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8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高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6.07mg/100ml。
2021年01月22日13時22分許,謝某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萬冢鎮閻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閻蕭路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5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謝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3.13mg/100ml。
2021年01月26日14時15分許,柳某東駕駛粵L77J**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楊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楊馬路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0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柳某東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5.08mg/100ml。
2021年01月25日23時15分許,丁某華駕駛豫A372**小型轎車沿張南33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8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9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丁某華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04.96mg/100ml。
2021年1月26日23時24分許,張某駕駛浙C059**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西洋店鎮雙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雙李路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西洋店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1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5.62mg/100ml。
2021年1月26日13時50分許,霍某偉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東和店鎮東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孟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0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霍某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2.44mg/100ml。
2021年1月26日13時35分許,夏某永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郭射路由西向東行駛郭射路20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01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夏某永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86mg/100ml。
2021年01月27日22時36分許,甘某鋒涉嫌醉酒后駕駛豫Q36N**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平老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老路25公里附近時,被平輿縣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后將該案件移交至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25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甘某鋒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67.08mg/100ml。
2021年01月26日13時23分許,魏某柱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平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平廟路1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0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魏某柱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4.60mg/100ml。
2021年1月27日16時35分許,代某偉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吳黃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1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玉皇廟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2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代某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0.50mg/100ml。
2021年1月28日14時41分許,馬某旗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沿平輿縣西洋店鎮東西二巷由西向東行駛至東西二巷中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3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馬某旗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9.62mg/100ml。
2021年01月30日01時10分許,徐某龍駕駛陜UCG7**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清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南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4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徐某龍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3.89mg/100ml。
2021年01月31日15時36分許,薄某亮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馮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馮老路10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7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薄某亮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9.50mg/100ml。
2021年01月28日14時07分許,何某海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陽城鎮嶺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嶺劉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3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何某海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2.17mg/100ml。
2021年2月3日1時30分許,李某駕駛粵T55**E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清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南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0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5.03mg/100ml。
2021年02月03日23時30分許,史某浩駕駛豫Q59N**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郭樓鎮黃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黃萬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1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史某浩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9.75mg/100ml。
2021年2月4日22時12分許,位某輝駕駛豫P7R0**小型轎車,沿平輿縣東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高路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2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位某輝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4.70mg/100ml。
2021年02月05日00時25分許,張某超駕駛豫Q633**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永樂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永樂大道東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2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超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8.87mg/100ml。
2021年02月06日20時20分許,呂某斌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高楊店鎮楊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陳路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35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呂某斌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6.6mg/100ml。
2021年01月28日21時30分許,劉某朋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廟灣鎮楊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楊小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廟灣派出所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后移交至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40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劉某朋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9.37mg/100ml。
2021年02月15日16時20分許,許某陽駕駛豫A3B6**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老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老李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9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許某陽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23mg/100ml。
2021年02月14日22時12分許,孫某駕駛豫QXC5**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洪河路中段“洪河洗浴”浴池門前由南向北倒車至洪河路上,后由東向西行駛至洪河路中段(“洪河洗浴”浴池門前)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9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孫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8.37mg/100ml。
2021年02月15日14時44分許,鄭某元駕駛粵S2V5**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高楊店鎮車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車朱路10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02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鄭某元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03.51mg/100ml。
2021年02月16日15時43分許,唐某禮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平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李路6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0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唐某禮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3.75mg/100ml。
2021年2月15日13時15分許,任某線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楊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楊馬路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0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任某線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2.17mg/100ml。
2021年2月4日22時許陳某駕駛粵NGX8**小型轎車沿平輿縣豐收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豐收路十二小東側時,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后逃逸,后行駛至豐收路二王樓農場附近時,又與唐某成駕駛的豫QYM5**小型轎車發生碰撞,2021年2月4日22時50分平輿縣交警大隊民警趕到現場,發現陳某渾身酒氣、疑似酒駕,民警立即對陳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及抽取陳毛的血樣,送到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化驗。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25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陳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55.06mg/100ml。
2021年2月16日21時30分許,李某駕駛豫Q79U**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雙廟鄉梁李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梁李東路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雙廟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0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6.16mg/100ml。
2021年02月17日14時13分許,趙某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廟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廟高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2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趙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4.47mg/100ml。
2021年02月18日21時16分許,葛某飛駕駛豫Q137**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3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葛某飛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9.28mg/100ml。
2021年02月18日20時03分許,劉某祥駕駛浙G7FA**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鄭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鄭高路6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3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劉某祥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1.70mg/100ml。
2021年2月20日13時20分許,馮某鋒駕駛豫Q75K**小型面包車,沿平輿縣鄭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鄭高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4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馮某鋒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4.00mg/100ml。
2021年2月17日13時26分許,劉某信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張南33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8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2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劉某信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2.25mg/100ml。
2021年2月22日21時30分許,郭某國駕駛豫QPH4**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辛店鄉楊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吳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5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郭某國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1.33mg/100ml。
2021年02月23日14時30分許,丁某兵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沿平輿縣郭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郭西路13公里附近時,后又由東向西倒車至一胡同內,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6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丁某兵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1.63mg/100ml。
法 律 鏈 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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