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駐馬店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禁放范圍的通告
一、禁放范圍。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四個區,即驛城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的所有鄉鎮、辦事處行政區域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禁放范圍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二、禁放范圍內的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嚴管。違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廣大市民要積極行動配合,做好禁放管理工作,為創建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5日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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