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摘要:為加強和改進償付能力監管、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銀保監會近日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 譚謨曉)為加強和改進償付能力監管、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銀保監會近日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3個有機聯系的指標。3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具體來看,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
根據規定,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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