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征求意見
摘要:《通知》顯示,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
備受關注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規范已在業內征求意見。記者1月6日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對互聯網人身保險的經營門檻、專屬產品范圍等做出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需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通知》還對互聯網人身險銷售范圍做出調整。《通知》表示,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范圍限于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中國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其中年金險互聯網銷售門檻明顯提高。《通知》顯示,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三是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五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一中型險企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難度較大,僅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就難以達到。不過,由于該規定影響范圍較大,銀保監會也給予保險公司較長過渡期。《通知》表示,對于已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充分評估、提前預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要求。(記者 向家瑩)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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