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明確禁止教師七類行為
摘要:較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學生不服從管理、擾亂課堂秩序,甚至吸煙飲酒、欺凌同學,老師能不能管?怎么管?記者29日從教育部了解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日前頒布,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
規則明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教育懲戒被分為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規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一是身體傷害,如擊打、刺扎等;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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