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 3名“港獨”分子 被判刑并即時入獄
摘要:3人分別被判入獄13個半月、7個月和10個月,即時入獄。其中,周庭在法庭申請保釋等候刑期復核上訴,被法庭拒絕。3人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件,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組織未經批準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3項罪名。
新華社電 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頭目黃之鋒、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所涉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12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3人分別被判入獄13個半月、7個月和10個月,即時入獄。
其中,周庭在法庭申請保釋等候刑期復核上訴,被法庭拒絕。
3人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件,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組織未經批準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3項罪名。3人于2020年11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受審并認罪。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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