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非法制造、買賣或侮辱警旗者依法予以處罰
摘要:《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制作、發放、回收處理等事項,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 李純)在11月30日舉行的中國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李蓓表示,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涂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
“警旗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標志,是人民警察榮譽、責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誠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的重要指引。”李蓓說,人民警察和全社會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警旗尊嚴。
李蓓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這對規范和加強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分為總則、警旗的式樣和規格、警旗的授予和請領、警旗的使用、法律責任、附則6個章節,同時附有警旗旗面式樣和警旗的制法兩個附錄。
《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制作、發放、回收處理等事項,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李蓓介紹說,《規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涂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李蓓還表示,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目前仍處在試行階段,公安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結合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完善。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完)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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