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污染責任人“失職”將被處罰
摘要: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如有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等行為的,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
大河網訊(河南日報記者 李點)河南是全國重要的糧食生產核心區。11月24日至28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7章67條,包括:總則,規劃、詳查和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土壤污染防治責任體系不健全、部門職責不清晰、責任邊界不明確咋辦?《條例(草案)》建立了政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實行土壤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同時,強化了基層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規定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情形,《條例(草案)》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同時規定,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無主污染土壤能夠得到治理修復。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如有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等行為的,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民朋友請注意,《條例(草案)》明確:農業生產者或者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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