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掛牌后又違規安裝遮陽篷 市區開始清查了
摘要:市民要盡快拆除遮陽篷,否則將被處罰 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電動車違法加裝遮陽篷等設施,一是增加了電動車的外觀尺寸,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本報訊(文/圖 全媒體記者劉金霞)10月23日,我市交警、輔警對已經掛了車輛號牌,但仍然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車駕駛人逐一登記(如圖),僅一上午,就登記了幾十名電動車駕駛人。
在執勤交警的勸誡下,多數市民表示愿意拆除遮陽篷
10月23日8時,在市區雪松大道與文明大道交叉口,一名女子騎著一輛私自加裝了遮陽篷的電動兩輪車,被執勤的交警攔下。該女子說,電動車上的遮陽篷是她從電動車修理店買的。
“電動車加裝遮陽篷極易導致電動車遭遇突發狀況采取緊急措施時失去平衡和穩定性,要求你把遮陽篷拆掉是為了你的安全著想。”民警對該女子說。
“我知道了,回去就把篷子拆掉。”這名女子不好意思地說。僅7時30分至9時30分,該路口民警就登記教育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車駕駛人20余人。
同樣的場景在市區各主要道路交叉口上演。樂山大道與解放大道交叉口,執勤交警、輔警混合編組對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車進行登記,對駕駛人進行教育,23日上午,路口執勤民警登記加裝遮陽篷電動車30余輛。
市民要盡快拆除遮陽篷,否則將被處罰
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電動車違法加裝遮陽篷等設施,一是增加了電動車的外觀尺寸,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二是導致電動車的風阻系數、車輛盲區增加,車輛重心增高,極易導致電動車遭遇突發狀況采取緊急措施時失去平衡和穩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加大動力、提高速度、擴大外觀尺寸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的具有助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的通告》第三條規定:禁止對電動車加篷改裝改型。對電動車加篷改裝改型的,拆除篷布等影響安全的添加部件,恢復出廠設置。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未依法登記上牌、識別編碼的電動車,以及電動車闖紅燈、逆行、占用機動車道、加篷改裝改型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查處。
記者了解到,2020年12月1日起,未登記掛牌的電動(兩輪)自行車和未懸掛防盜識別編碼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將禁止上路行駛。已經登記并懸掛號牌的,市民要盡快拆除遮陽篷,否則將被處罰。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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