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明確: 這些費用,學校不能收
摘要: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
近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意見明確規定,公立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收取任何學費、雜費;不得強制學生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跨學年預收費用等。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雜費。此次五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不得強制或暗示購買指定的教輔資料。意見要求,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
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
意見還明確了以下規定:學校收費政策有變化的,應在招生簡章發布前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學費和住宿費,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意見強調,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不得因學費標準調整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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