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縣檢察院對一起擬相對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
摘要:” 聽證會結束后,遂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召開檢委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現和認罪認罰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駐馬店網訊(記者 周濤 通訊員 霍力)
8月28日上午,遂平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相對不起訴的危險駕駛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由該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梁建軍主持,黨組書記、檢察長黎梅香、承辦檢察官、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代表參加,同時邀請律師代表、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擔任聽證員。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匯報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實、相關證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對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事實無異議。
2020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飲酒駕車被遂平縣公安機關查獲,血液檢測酒精含量為96.9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案發后,姜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請求檢察機關給予寬大處理。
各聽證代表就案件事實和案件定性等其他事宜向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提問,并充分發表了處理意見和建議,均同意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擬不起訴的意見。
黎梅香檢察長表示,“今后,遂平縣檢察院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辦案,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探索和完善公開聽證的工作機制,逐步擴大公開聽證適用范圍,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聽證會結束后,遂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召開檢委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現和認罪認罰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責任編輯:霍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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