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電動(兩輪)自行車登記掛牌的通告
一、掛牌時間: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11月30日以后購買的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電動(兩輪)自行車,按照規定到所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地點登記掛牌。
二、掛牌范圍:
驛城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范圍內的電動(兩輪)自行車。
三、掛牌地點:
驛城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指定地點或者戶籍所在地辦事處;戶籍不是本地的車主,持居住證到現居住地所在轄區辦事處辦理。
四、掛牌條件:
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對合標的電動(兩輪)自行車懸掛綠色號牌;通告發布之日前購買的非標電動(兩輪)自行車懸掛黃色臨時號牌。
登記掛牌需提供以下證明:
(一)車輛所有權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非本地的還應提供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車輛所有權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購車發票和合格證。發票和合格證丟失的,個人需寫出信用承諾書。
五、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登記:
(一)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
(二)電動車加篷等非法改裝、拼裝的;
(三)電動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四)電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六、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懸掛黃牌的電動(兩輪)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即自登記掛牌之日起向后延伸3年。3年期滿后,禁止上路行駛。
七、本通告發布之日以后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自行車一律不再登記上牌,禁止上路行駛。違者,依法查處。
八、2020年10月1日起,對未登記掛牌的電動(兩輪)自行車,由路面執法人員予以登記并責令其限期登記掛牌。2020年12月1日起,未登記掛牌的電動(兩輪)自行車禁止上路行駛。違者,依法查處。
九、對作出虛假信用承諾的,納入誠信黑名單。
駐馬店市依法整治規范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領導小組
2020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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