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的通告
摘要:七、本通告發布之日后購買的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一律不再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2020年12月1日起,未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的通告》等要求,決定在市中心城區免費對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現通告如下:
一、時間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二、范圍
驛城區、經濟開發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范圍內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
三、地點
驛城區、經濟開發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指定地點和戶籍所在辦事處;戶籍不是本地的,持居住證到所在轄區辦事處辦理。
四、條件
本通告發布之日前購買的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懸掛防盜識別編碼。
進行防盜識別編碼提供以下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車輛所有權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二)購車發票和合格證。發票和合格證丟失的,個人需作出信用承諾書。
五、下列情形不予防盜識別編碼:
(一)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
(二)電動車加篷等非法改裝、拼裝的;
(三)電動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四)電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六、對已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過渡期管理,即自編碼之日起向后延伸3年。3年期滿后,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
七、本通告發布之日后購買的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一律不再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違者,將依法查處。
八、2020年10月1日起,對未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由路面執法人員予以登記并責令其限期懸掛防盜識別編碼。2020年12月1日起,未進行防盜識別編碼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違者,依法查處。
九、對作出虛假信用承諾的,納入誠信黑名單。
駐馬店市依法整治規范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領導小組
2020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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