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三)
摘要:(五)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訂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煤炭市場的監督管理,支持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并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統籌規劃城市建成區供熱站和供熱管網建設,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降低能源消耗。
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以及其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集約、集聚、環保的要求,科學合理規劃工業布局。
對城市建成區內的水泥、鑄造、制藥、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十六條: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對本區域內國家確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進行登記,限期淘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化工、制藥、生物發酵、飼料加工、造紙、皮革加工、垃圾處理、醫療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物料運輸以及其他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粉塵、惡臭等刺激性氣味的項目。
第十八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十九條: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網格員、監督員、管理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五)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七)其他應采取的防塵措施。在城市建成區內,線性工程應分段施工、按期完工。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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