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 企業資金負擔減輕了
摘要:符合下列情形的,繳費人可向征收機構申請,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部門退還已繳納的城市配套費: (一)建設項目已繳納城市配套費,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鄧思婕)為進一步規范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日前印發《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資金負擔,為城市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辦法》指出,凡在中心城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既有已入住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配套費是應盡義務。政府有關部門不再將繳納城市配套費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市財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工信、城市管理、產權登記、審計和專業經營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相關工作。
《辦法》明確了建筑項目征收標準為:90元/㎡,其中,市政府統籌45元/㎡,供水、供氣、供熱每項各15元/㎡。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優惠項目包含:1.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國防設施;后勤保障社會化配套改造項目。2.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中職、特殊教育學校等非營利性教育設施項目。3.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易地扶貧搬遷項目。4.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城市配套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城市配套費。
符合以下情形的,繳費人應當按規定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
(一)已繳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超過核定繳費規劃面積的;
(二)依法確認保留的違規違章建設項目;
(三)按規定應當補繳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繳費人可向征收機構申請,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部門退還已繳納的城市配套費:
(一)建設項目已繳納城市配套費,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
(二)建設項目因故停止并注銷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的。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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